核心要求:
一、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企业,且近2年内(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)无涉税、走私、严重失信和重大质量、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二、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,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。
三、企业建有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。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完善,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、人才激励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,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。技术中心人员数不低于30人。
四、具有进行研究、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,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。
五、具有良好的创新投入机制,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。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,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能低于400万元;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--2亿元之间的企业,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不能低于4%;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,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能低于800万元。
政策扶持:
根据企业具体申报情况,财政奖励30-50万。